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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30日

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豫财社〔2011〕284号),使广大参保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8周岁以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中央、省、市、区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08元、46元、23元、23元调整为132元、54元、27元、27元,个人缴费仍为2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14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46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08元、46元调整为132元、54元、市、区级财政补助仍为60元、50元,个人缴费仍为150元。

三、市属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08元、46元、46元调整为132元、54元、54元,个人缴费仍为20元。中央和省属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与市属大中专学校相同,资金来源渠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18周岁以下属于我市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18周岁及以上属于我市低保对象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的特殊补助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生婴儿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周岁以下(含一周岁)的新生婴儿,父母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出生当年参保的财政补助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补助标准按照半个自然年度执行,其中市、区级财政半个自然年度的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0元、50元调整为60元、60元,个人缴费仍为20元。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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