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对河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是河南省教育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方面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
分支机构报河南省教育学会审查,并经省教育厅同意,由省民政厅登记后统一印制发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河南省教育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接受省教育学会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为各专业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河南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冠以“河南”“全省”的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河南省教育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河南省教育学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公章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省教育学会提交书面说明,经省教育学会同意后补(换)发。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须每年5月3 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1000元。对一年不交会费的分支机构,省学会将通报警告;对两年不交会费的分支机构,省教育学会将报请省教育厅、民政厅撤销其分支机构设置。
第八条 分支机构要依《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按照省教育学会统一安排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年检。
第九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将对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河南省教育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挂靠单位证明;
5.分支机构章程(草案);
6.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挂靠在理事长或秘书长所在单位。挂靠单位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应向省教育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或常务理事、理事变更须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住所变更须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特点,积极开展相关学术交流活动,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河南省教育学会报上级主管单位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河南省教育学会注销的分支机构,须上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和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选举须向河南省教育学会提交书面报告。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名单须征得河南省教育学会同意,选举后须上报河南省教育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不得兼任两个及以上专业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办跨省(市、自治区)或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等重大活动,应征得挂靠单位的同意,并及时报河南省教育学会审批;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报河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与省教育学会其他分支机构联合开展活动,须向省教育学会报批;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报河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驻地外省内其他地方开展活动时,应通报承办地所在的省辖市教育学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已经从事企业性活动的,应与企业脱钩。
分支机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私分、分红。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国际性会议,对外学术交流等外事活动,须提前上报河南省教育学会,由省教育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出版的报刊、简讯、书籍等须报河南省教育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要由1人负责信息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本专委会的重大活动、重点工作信息。信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教育学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当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河南省教育学会。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违反《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河南省教育学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予以整顿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予以注销。
河南省教育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办理银行帐号。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银行帐号须报河南省教育学会审查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由挂靠单位或其他单位代管经费的,需经河南省教育学会审查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计帐目,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河南省教育学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有关教育服务活动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行合理收费。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情况须向常务理事会公开,并于每年1月3 1日前将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上报河南省教育学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教育学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