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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惩戒,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23-03-06    作者:中国教育报     来源: 中国教育报    点击: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记者就《规则》的具体内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强调教育惩戒育人属性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备受关注。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指出,《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教育惩戒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和教育界普遍认同,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教育实践,也是教育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一规定,首先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其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教师一种权力。其次,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再其次,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即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该负责人说。

他进一步解读,《规则》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对于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会不会放松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性要求这一问题,该负责人也予以回应。

“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该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身体伤害,超限度惩罚,言行侮辱贬损,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

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该负责人指出,高校学生已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规范,而学前幼儿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较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身心发展存在障碍,都不适宜实施教育惩戒,因此《规则》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教育惩戒分一般、较重、严重三类

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规则》提供了回答。

“《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该负责人介绍,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规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规则》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该负责人表示,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注重实施教育惩戒正当性

在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原则、措施后,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规则》注重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正当性,以程序规范行为,减少恣意和任性。”该负责人表示,首先,由教师判断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实施《规则》规定的一般教育惩戒的,可以由教师当场实施,且可以事后根据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较重教育惩戒,教师应当报告学校,由学校决定实施,且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严重教育惩戒,只能由学校实施,且必须事先告知家长。同时,《规则》规定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对于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则没有规定事前告知家长和听取陈述申辩,主要考虑是这两种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影响相对较小,且即时实施,不会造成持续性影响。

《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该负责人介绍, 《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则》,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 林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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